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4页(912字)

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对未确定之裁定,向上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者,谓之抗告。所谓其他诉讼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受裁定拘束之人。未确定之裁定,是指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抗告而在抗告期之内的裁定。对已确定之裁定,如声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抗告。抗告是抗告人向上级法院提出告诉,不同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之异议,也不同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裁定的更正或者补充。管辖或者受理抗告之法院,谓之抗告法院。不服抗告法院之裁定,再向上级法院提出抗告者,谓之再抗告。哪些裁判可抗告,在设置抗告程序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中,其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作原则规定,如德国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对未经言词辩论而驳回有关程序申请的裁判,可以抗告。有的作列举规定,如日本规定:关于对未经言词辩论的申请,法院以裁定或者命令驳回的;对于不得以裁定或者命令进行裁判的事项,法院以裁定或者命令决定的;当事人不服受命法官、受托法官的裁判,向受诉法院声明异议,受诉法院对其异议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可抗告。国民党政府民事诉讼法规定,抗告应具有合法要件与有效要件,前者指法律允许抗告,并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的;后者指提出抗告的裁定,必须是对抗告人不利的,并且裁定是不当的。提出抗告期间,不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但有两个共同之点,一是期间较短,甚至有即时抗告之规定;一是均适用法定的不变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设立抗告制度,亦无抗告程序,对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的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同于抗告之处在于,与不服判决一样统称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当事人能提出。

②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某些西方国家(如德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把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而提请上级法院重新裁定叫抗告,把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而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叫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上述两种情况统称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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