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7页(263字)
又称一般书证。根据法律的要求,只需记载明确的思想内容或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无需采用一定的形式、经过一定程序制作的书证。例如普通的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书面合同。普通书证与特定书证相对称,特定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完成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用以证明这些法律行为有效的特定书面材料即是特定书证。比如公证、鉴证、注册、登记等。普通书证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其证据力相对来讲比较弱。特定书证由于必须具备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其证据力相对来说比普通书证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