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2页(298字)

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依法从司法人员以外的公民中选举出来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一起参与法庭审理,制作司法裁判。这一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普通公民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任何公民成为人民陪审员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年满23岁;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④经过合法的选举。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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