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8页(577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09条规定,分配或划分某个田产,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要遵循下述原则,如果涉及面积超过本法令第28条和第31条所述的最高额的农业田产,将根据情况,按下述方式进行:(1)首先应该保留某个多家庭单位的土地,以便把这些地按每个工人相当于最小家庭农业单位面积的比例转让给近二年来一直提供服务的农业工人团体。上述土地的售价不能超过所有主在支付1968年地产税时所作的自动标价值,加上小块地工程开支的分摊额,并将以自愿合伙共同开发上述小块地的工人所支付的赔偿额作为补偿。假如有余额,则分成20个等额年度支付,年息不超过7%,但那些希望在较短期限内付清的工人除外。同样,应该把住房周围的土地面积和建筑物评判给工人团体。(2)剩下的至少有一半的土地面积应该分成不超过最小家庭农业单位面积2倍的单位,或分成面积不小于15个最小家庭农业单位面积的多家庭单位,并将有义务把这些单位转让给由合作社或农业社会福利协会或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审定的农民团体。本段所述的这些单位将以前一段所述的价格、利息和期限出售。那些一致要求在较短的期限内支付的购买者除外。(3)在剩余面积的基础上,可以组成1个超过家庭农业单位面积2倍的、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免征限额的小块地、其他的小块地不能超过家庭农业单位面积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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