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3页(332字)

在分娩时或分娩后,将具备生活能力的新生儿用暴力致死的犯罪行为。被害对象多见于女婴及非婚新生儿。杀婴可分积极杀婴和消极杀婴两种:①积极杀婴多用扼、勒、溺、闷等机械性窒息的手段致死。尸体检验有机械性窒息的一般征象,同时有相应的暴力痕迹,如扼痕、勒沟、呼吸道内有溺液、口鼻腔有压痕等;有的用钝器或锐器造成机械性损伤致死,则尸体上有相应的钝器伤或锐器伤;少数用毒物注入体内致中毒而死,则尸体检验能检出毒物。②消极杀婴一般是胎儿娩出后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任其冻死、饿死。也有剪断脐带不予结扎,或任胎盘、脐带与新生儿相连不予处理,导致失血而死亡。对于杀婴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必须确定婴儿是否具有生活能力,是否活产以及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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