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0页(1622字)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各类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共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究竟哪一类行政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就是级别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是要看案件的性质、影响及复杂程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就四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规定说明,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行政案件一般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中最基层单位,它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多数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既是原告和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将大量行政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不仅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机关是国家专利局,确认这种权利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海关一般设置在大中城市,其行政业务种类较多,有的具有较强技术性,有的涉及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把海关行政案件放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考虑到这种案件的复杂性,也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是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高,案件影响相对较大。其二是案件一般都较为复杂,有的还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为了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减少可能产生的干扰,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上述部门或政府以自身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此项规定之列。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是相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而言的。本项规定弹性较大,如何掌握尚待不断摸索。实践中,凡是在本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众多人利益、行政处罚重或较为敏感的案件,都可以考虑作为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指导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管辖过多的第一审案件。因此,《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两个特点:其一,案件的复杂程度要超过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二,案件的影响也应超过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监督、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作出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更不宜过多地受理第一审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政治生活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全国范围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情况更为复杂的案件。应当注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是一审终审,所作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