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7页(611字)

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所作的意见或推断性的证言,被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既可以由普通证人提供,又可以由专家证人提供。根据意见证据规则,证人仅能就其直接接触到的事实提供证人证言,其提供的意见证据为不可采证据。其根据即在于证人的作用仅在于把感知的事实提交法院,从事实中得出何种结论的职能属于法院。但意见证据规则在适用时也有一些例外,在下列情况下,意见证据是可采证据:①与争执点有关的,本身作为一项事实的意见。②以印象为基础或依据的某些证人的意见。例如英国判例对下列事项采纳意见证据:汽车的速度、普通物品的价值等,这些情况下证人叙述的事实不能确切地感知,可以采纳以印象为依据的证人的意见证据。③根据其感知理智地得出的,并有助于认清本人其他证言,或有助于认定系争事实的意见或推断的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普通证人的其他以推理作基础的意见证据是不被采纳的。④专家证人的意见。传唤专家证人的目的即在于由专家证人提供专门领域的事实的分析和判断意见,使没有这个领域专门知识的法官或陪审团清楚问题的症结,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专家证人可以依据审判中或审判前自己感受到或从别人处得知的事实或数据为基础得出结论性意见,此意见证据为可采证据,但这一证据对法院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对于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采用的规则不同,但二者的效力是相同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反询问,表示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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