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永久性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6页(473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8条规定:(1)本法颁布实施后,当任何人通过王室或国家以无条件继承不动产形式、永远不得转让财产形式或以租期不少于21年的形式转让地产而获得土地权属时,土地税收官将就此向登记员提供有关权属确认证书,登记官员则应将该土地纳入本法管辖之下,并将权属证明的副本发放给所有权人。(2)依据本法规定颁发的权属证书,对该土地的边界和范围并不是最终确认的,直至与此相关的王室或国家文件正式颁发并且根据本条第(1)款进行了相应修正,方可最终确认边界和范围。(3)根据本条发放权属证明的土地,应依法注明在王室或国家文件中包括的诸如例外、保留、契约、条件等各项内容。(4)依据本条发放的权属证明,登记员应在土地登记文书中写明注意事项,以提醒土地所有权相关人有关注意事项,即该权属证明对于土地的边界和面积并不是最终确认的。(5)王室或国家有关文件颁发后,土地税收官员将文件发送给登记员,以便登记员为与该文件保持一致性,而对土地登记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删除任何与非确定性因素相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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