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8页(1282字)
1982年4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颁布的第一部系统规定中国公证制度的法规,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公布促进了我国公证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我国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其主要内容:
公证的性质和任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并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公证的业务范围 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的组织领导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管辖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办理公证的程序 ①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②审查。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③调查取证。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④出证。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⑤认证。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另有规定或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