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特别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页(335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5章规定,联盟可视其经济活动和其他合作社活动的需要建立合适的国际性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有以下权力和职责:(1)起草本组织条例,由联盟执委会通过;(2)起草本组织的预算,包括足够活动的捐款;(3)每年向联盟执委会和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其活动情况;(4)向中央委员会任命一名有全部选举权的代表;(5)有权向联盟执委会提交议案,供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讨论,并有权参与起草相关的文件;(6)在中央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同一地点、时间正式召集会议;(7)尽量与其他特别组织互相建立合作联盟;(8)与联盟执委会和秘书处密切合作。联盟执委会和秘书处将在特别组织主席、书记或他们与执委会之间的联合会议上促成这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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