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早期土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3页(373字)

墨西哥1915年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大庄园制度,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1917年通过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有权征用私有地产,要制定必要措施来分割庄园,发展小农业土地经营。今后个人分配土地的面积,水浇地或湿地应不少于10公顷,宪法还决定,成立一个直属联邦政府的机构,负责执行和实施土地法。此后,墨西哥历届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土地改革,特别是在1934年至1940年卡德纳斯执政期间,发布了土地改革的纲领,并于1942年12月颁布了土地法。根据纲领规定,把原属于大庄园的2000万英亩土地分给农民,得地的贫雇农约为100万户,并建立一批农业村社组织。村社是墨西哥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宪法规定,各个拥有村社的居民点均成立村社代表委员会。政府可向要求获得土地的公民群体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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