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页(587字)

加纳独立后,重视发展农业,特别是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实行四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即国家办农场,主要进行种植示范,推广技术;国家提供已开垦的有水利设施的土地,可由商业农户雇农业工人种植;个体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经营;个体农户。加纳政府为改变粮食依赖进口的状况,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于1972年发布政令,宣布1972-1974年为农业年,决定开展以增产粮食为主要目标的“自己养活自己”运动,争取逐步实现不吃进口粮和农业原料基本自给。并规定,可由政府增加农业贷款;可提高可可、大米、玉米、棉花、烟草和其他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鼓励人民参加农业生产;各地农业部门可扶持农民不断扩大耕地面积,可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政府予以贷款支持。20世纪80年代后,加纳政府通过立法,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如规定,政府大力发展农业灌溉事业;可采取开荒造田措施,无偿提供给农民耕种,每户农民可分配给一公顷水田和一公顷旱田;政府可以贷款方式向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具和燃料等,从种植后的第二年作物收获后,以现金偿还;国家可将进口化肥低价卖给农户,鼓励农户增施化肥,提高产量。政府法令还规定,严格控制农产品进口,采取高税或禁止入境的办法,规定国内农产品的起码价格,刺激国内农业生产发展;个体农户不愿种植的经济作物,可由国营农场负责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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