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页(591字)

进入20世纪70年代,罗尼亚颁布一系列法令,对农业进行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颁布支农政策方面的法令,决定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国家给农业合作社发放优惠贷款。(2)罗共中央于1973年通过《关于改进农业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的决议》,决定在全国推广包产奖励制即“总合同制”。(3)1971年政府发布法令,决定在农业合作社实行“有保障收入”的制度;鼓励家庭发展副业生产,产品既可卖给国家,也可在自由市场上按国家限价出售;推广社际委员会,加强农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作。80年代,罗马尼亚加快在农业经济中发展自留地经济和个体经济。1980年11月颁布《人民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能法》规定,每个家庭饲养牲畜和家禽数量不受限制。1981年8月,罗共中央作出把零星小块土地分给企业、职工、社员和个体农民,进一步促进农业小经济发展的决议。1982年6月和11月,先后颁布法令,规定允许农业社社员和农业专家向农业社投资入股,允许国营企业职工入股参与企业筹集发展基金。1989年,罗马尼亚政局发生变化后,全面推行农业私有化。1990年2月,议会通过一项有关农业改革的法律,决定扩大山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的土地使用权。1991年2月,议会颁布《土地法》,决定将全部农业生产合作社解散;国营农场的土地、生产资料仍属国家所有,农场应转换经营机制,改组为农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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