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半岛地区振兴计划认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页(325字)

日本1986年《振兴半岛法》第3条规定:(1)指定振兴半岛对策实施地区以后,相关都、道、府、县知事应该制定出与该振兴半岛对策实施地区的振兴半岛计划,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2)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前项的规定准备认可振兴半岛计划时,应该与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商议,同时听取国土审议会的意见。(3)都、道、府、县知事准备制定第一款的振兴半岛计划时,应该与相关市、町、村长商议。(4)都道府县知事在准备接受第1项的认可时,关系该振兴半岛计划的地区是在北海道或在冲绳县的区域内时,应该经过北海道开发厅长官或冲绳开发厅长官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该振兴半岛计划。(5)前面各项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变更振兴半岛计划的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