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价格稳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页(488字)

韩国1977年7月22日总统令颁布《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施行令》,多次修订,1987年6月23日再次修订颁布。共25条。主要内容:(1)对批发市场的经营品种作出具体规定。(2)对规定品种及生产基地的指定、指定生产基地的必要条件、生产基地的指定步骤及变更、取消等作出规定。(3)对种植合同的斡旋调整、上市损失的赔偿、储备工作的委托及实施步骤、不能储藏的农水产品的收购及处理、储备工作的费用处理等作出规定。(4)对批发市场类别区分、批发市场的名称、批发市场开设许可的申请步骤及投资计划、指定批发人的必要条件等作出规定。(5)对准许从事买卖介绍业的基准、拍卖士的资格和任免等作出规定。(6)对指定批发人货款拖欠的赔款的加额支付、批发市场区域内限制交易的品种、取缔非法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7)对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基金账户的设置、基金使用、管理业务的委托、基金的支出对象工作范围、基金的征收及收纳、基金支出的限额及手续等作出规定。(8)对批发市场的整顿、市场规格化的促进,农林水产部长官权限的委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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