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蔬菜产销稳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页(485字)

为强化蔬菜管理,日本国会于1966年制定《蔬菜产销安定法》。该法规定,日本对蔬菜的生产与销售实行“三指定”办法:(1)指定蔬菜产地。生产是供应的基础。政府指定的蔬菜基地要具备如下条件:蔬菜基地面积较大,叶茎类、根类菜面积在25公顷以上;向指定消费地出售的蔬菜占蔬菜总产量1/2以上;指定地蔬菜上市量占整个上市量2/3以上。(2)指定蔬菜消费地。蔬菜消费大,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及其周围地区被指定为蔬菜消费地。(3)指定蔬菜品种。消费量大,对稳定蔬菜价格具有重要作用的品种,作为指定蔬菜。国家指定的蔬菜品种有14个,即:黄瓜、萝卜、白菜、番茄、胡萝卜、卷心菜、洋葱、茄子、铃薯、青椒、菠菜、莴苣、青芋。都、道、府、县还规定了称为“特定蔬菜”的品种25个,如南瓜、菜花、毛豆、姜、葱、芹菜等。为及时调整市场蔬菜供求,政府依法在产地建立“蔬菜指定产地产销协议会”。1976年建立蔬菜供给安定基金、蔬菜保证基准价格和最低基准价格,根据10年内价格变动情况,预测出指定蔬菜各品种的趋势价格,以保证准确、合理地执行价格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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