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原料产品用语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页(312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87条规定:(1)对于产自法国的葡萄酒以外的食品和非食品未加工农业产品,用语“山区”只能在行政部门预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2)行政法院的法令确定,颁发此准许的文件并在必要时确定招标细则应当包含的条文,尤其是涉及生产技术、生产场所和保证使用“山区”标注的原材料的来源地。原材料的来源地不能只限定为法国的山区。标注“山区”可用于在山区生产(1975年4月8日的75/268号命令第3条第3点所定义的山区)的农产品和农业食品。(3)上述有关条款不适用于享有被控制产地命名、被保护地理标注或特别证明的产品,对于他们而言标注“山区”在注册名上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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