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药注册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7页(363字)
日本《农药管理法》规定,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对其制造或加工或者输入的农药,非经农林水产大臣的注册,则不得贩卖。进行注册申请,必须提出记载关于农药的药效、药害、毒性及残留性的实验成果的文件以及农药样品的申请书。包括:(1)姓名及住址;(2)农药的种类、名称、物理的化学的性状以及按有效成分与其他成分之区别的其各种成分的种类与含有量;(3)贩卖场合的容器或者包装的种类及材料性质以及其内容量;(4)适用病害虫的范围及使用方法;(5)关于对人畜有毒的农药,为其指出解毒方法;(6)关于对水产动植物有毒的农药,要说明;(7)关于有着火、爆炸,或者伤害皮肤等危险的农药,要注明;(8)贮存上或者使用上的注意事项;(9)制造厂的名称及所在地;(10)关于农药制造方法及制造责任者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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