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药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7页(406字)
日本《农药管理法》规定:(1)凡不经注册即贩卖农药、不在贩卖农药容器上做真实表示、做虚伪农药宣传、不执行农林水产大臣关于变更农药容器不真实表示、变更防治方法、禁止使用农药的命令者,将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者5万日元以下罚金;(2)凡不按本法规定,不及时向环境厅长及农林水产大臣、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其有关业务或农药使用的报告,或做虚伪的报告,或拒绝、阻挠或回避有关检查人员依法收集或检查农药及原料者,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者3万日元以下罚金;(3)违反本法有关作物残留性农药的使用限制规定者,未取得都道府县知事批准,而使用水质污浊性农药者,处以3万日元以下罚金;(4)违反本法有关注册继承、制造业者不将注册票置于主要制造厂、输入业者不将注册票置于主要事务所,或不将其影印件置于其他制造厂或事务所、不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补发丢失或者污损注册票的规定者,处以1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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