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793年土地租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8页(295字)
18世纪后期,英国殖民当局为把印度新老柴明达尔封建主变成殖民统治和加紧田赋掠夺的工具,推行永久赋税租佃制度。于1793年颁布《土地经常整理法》。主要规定:承认过去的包税人柴明达尔是征税所在地的土地所有者;柴明达尔向东印度公司缴纳的田赋额确定为1793年当年柴明达尔实际地租收入的10/11交给当局,剩下的1/11归柴明达尔自己所得,由此确定下来的田赋额以后固定不变;如果柴明达尔不能缴足规定的税额,当局有权将土地卖给能交付法定税额的人。该法律最先在东印度公司支配下的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地区实行,此后推广到马德拉斯北部和贝纳勒斯等地区。
上一篇:印度土地金融管理立法
下一篇:印度1820年土地租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