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用菌品种注册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1页(276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为促进食用菌新品种的育成,必须依据品种注册制度,保护育种人的权益。对注册品种他人不得用于营利性的扩繁或用以杂交育种的亲本材料,经注册人同意者除外。若有侵权者,将处以1年以下的刑罚或课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还规定,食用菌品种注册时,必须具备区别性、均一性、稳定性三个要素。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5年。为了使食用菌品种注册的审查方法更趋合理,日本审查标准制作委员会专门为食用菌品种的注册制定了五项审查标准:(1)遗传特性;(2)生理特性;(3)栽培特性;(4)形态特性;(5)含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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