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92年种子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2页(294字)

菲律宾1992年颁布公共法第7308号《种子业发展法》。该法律规定了政府加速种子业发展以及保护植物资源的政策。决定由种子基金建立的国家种业委员会代替菲律宾种子委员会。国家种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农业大学、研究机构、农民组织以及种子业代表。委员会职能包括制定激励植物种子培育活动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为种业发展提供服务。委员会将实行“种业发展计划”,提供高质量种子。委员会被授权进口本地区生产需要种子和出口稀有物种。根据法律规定,农业部将负责指导和协调种子业发展。种植产业局负责种子生产分配、登记,建立国家种子网络,执行违法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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