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地产占有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5页(395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69条规定:(1)若不能清偿由抵押与留置所担保的资金、利息或其他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抵押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抵押人与留置人或在其名义下的人,有权占有其被抵押或留置的土地,并获取其上的利润与租金。(2)只有向抵押人和留置人发出通知1个月以后,才能行使本条所授予的占有的权力。(3)根据本条,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有相同的对抵押土地得到占有权的补救方法,如同依法赋予土地所有者相对于承租人或租户在租期已经过期或不能偿付租金时的补救方法。(4)当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将其获取抵押土地的利润或租金的意愿通知租户或其他有义务支付租金的人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所收到的金额应足以偿付契约中写明的应收到的租金和利润。任何支付这笔费用的人不得查询任何关于影响通知发出权利的拖欠或其他情况,除非他已被合法登记为土地的抵押权人与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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