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子进出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4页(358字)

加拿大政府1976年通过的《种子检验、检查和销售条例》中,对种子进出口管理作出如下规定:(1)向加拿大进口种子必须经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口种子。(2)进口种子需附有进口者的说明书,说明种子种类、数量、品种或批号。(3)进口种子者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金,经检验合格后取走海关封存的种子。违反者,保金即被没收上交国家。(4)海关人员有权指定对进口种子进行清选、重新包装、打标识、加标牌或贴标签。海关管理人员有权对违法者命令将不合格种子运出加拿大海关,有权监督责任者就地销毁种子。(5)除春小麦、硬粒小麦和春大麦以外,在海关批准下,可以进口为科研、播种或为出口而生产的种子,但要保证不将该种子转售给加拿大的任何人,或用于育种和研究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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