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改田产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9页(198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5条规定,为了土改,按本法令明确规定的条件,宣布征用私有田产符合公益事业和社会利益。除了明确保留的以外,本法令中使用的“农业”一词以及其他同该词有关的词都包括天然森林的直接利用。第6条规定,所有的田产,不管其所有主是谁,位于国土的何处,是通过买卖方式获得的还是通过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得到的,都应服从土改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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