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销售维修安全方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1页(405字)

日本1978年《农机销售维修的安全指导》第3条安全指导方法中规定,农业机械销售、维修人员,在进行农业机械销售或维修时,作为对农民进行安全指导的方法,要充分注意下列事项:(1)应注意推荐进行过机型检查或安全鉴定,并附有检查合格证或安全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2)在销售农业机械时,应向该农业机械的操作者和辅助人员直接介绍日常保养、管理方法,同时对危险部位和危险操作以实物例示,并说明安全使用方法。(3)农业机械的定期维修,应与购买该农业机械者事先约定好时间。维修的当天要向该农业机械的操作者了解使用该机时的安全事态。同时,对该机使用者直接进行安全操作和日常保养、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指导。另外,在实施“措施事业”的城市、乡村,应尽快地完成《纲要》第4章第1条第(2)款第1-(2)项实施计划。(4)应及时向用户提供农作业事故实例,以及安全措施完善的新农业机械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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