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技术推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1页(667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7条规定:(1)为了开发和普及采用新技术的农业机械,农林部长官必要时指定和告知适合于采用新技术的农业机械作为新技术农业机械。(2)根据第1条的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生产或购买被指定、告知为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单位,在生产或购买的必要资金上优先给予支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第4条规定:(1)农林部长官按照农林部令的规定,根据本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在接到申报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单位申请时,应通过筛选,将国内最初开发的技术或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国内用完善的制造工程来生产的农业机械当中指定为新技术农业机械。(2)根据第1项的规定,农林部长官在指定新技术农业机械时,根据技术开发法而作为国产新技术产品的农业机械或根据别的法令被认定、评价为采用新技术的农业机械中,认为能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可以优先指定。(3)除第1项及第2项中规定的事项外,在指定中必要的内部事项由农林部长官来定。第5条规定:(1)根据第7条第2项的规定,能优先支援对新技术农业机械的生产或购买所需的必要资金的期限是自对新技术农业机械进行支援决定之日起在2年内。(2)根据第1项的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得到新技术农业机械生产必需的资金支援的单位,自得到支援之日起1年内没有生产新技术农业机械或没有履行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品质及性能保障所需的改善措施时,可以中断其支援。(3)根据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对生产或购买新技术农业机械单位的资金支援方法等其他必要事项由农林部长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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