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改协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2页(306字)

埃塞俄比亚《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公告》第12条规定:(1)土地改革与管理部应与内政部合作,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条款协助建立各级农民协会。(2)土地改革与管理部应对每个沃里达任命至少一名土地改革官员。该官员的职能是指导农民协会,并以其他方式协助农民协会。(3)土地改革官员应协助建立农民协会,他特别有责任召集农民大会,解释本公告的目的和意图。第14条规定:(1)土地改革官员应为沃里达或奥拉贾一级农民协会司法委员会主席;如果沃里达一级没有土地改革官员负责审理诉讼,该诉讼将在受理上诉的一级机构受理。(2)土地改革官员将建立司法委员会办事处,并特别负责保管该办事处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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