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移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1页(293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6条规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社会设施和工程项目,可以将产权移交给相应的地方政权机构。教育和文化设施移交的前提条件,是继续用于教育和文化的目的。这些设施则转为市属财产。这些设施的移交,根据俄罗斯农业部和联邦国有财产管理国家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进行国营农场改组和实现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时,向居民转让或出售其使用的房舍的工作,根据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相应决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超过无偿转让标准面积的住房,其收费标准由各企业劳动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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