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审批手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1页(281字)

法国《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创建、注册和审批程序的通告》中规定:(1)只有注册后才能审批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合作社联盟。(2)申请报告应报送省农业局,然后提交省结构委员会秘书处或中央农业合作社审批委员会秘书处。(2)对在省内或跨省但不超过大行政区的合作社,由省长经征得农业结构委员会同意后,作出批准决定。(3)审批单位应将审批决定通知有关合作社的董事长和合作社注册法院档案室,还要通知拒绝批准后上诉单位的档案室。(4)如有关上级单位不作答复而形成事实上的批准,合作社领导人可发表声明,以便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簿上强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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