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1页(572字)

1932年,南斯拉夫制定《合作社法令》。全国解放后,南斯拉夫共产党中央于1949年通过《实行农业集体化的指示》,大力开展建立与苏联集体农业相似的农民劳动合作社的组织。开展大范围土地改革运动,国家、政府大力号召农民组织起来,走农业集体化道路。1953年公布《关于财产关系和改组农民劳动合作社的法令》,规定农民完全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这种合作社。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决定将一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参加合作,允许其保留自己的所有权,至于入社土地的租金、报酬以及支付的条件,均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同时,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形式以及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均由社会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讨论决定,这就大大减少了行政干预。使合作社真正享有民主管理的权限。为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合作社组织,1954年初南斯拉夫颁布《农业劳动者合作社法令》,规定发展合作社的基本原则。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农民劳动者合作社外,还竭力鼓励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政策促进了合作社发展。政府于1957年4月颁布《关于农业和合作社发展远景的决议》,《关于农业和合作制的状况及其发展前途的决议》,1958年颁布修改后的《农业劳动者合作社法令》,1965年颁布《农业合作社基本法》,1978年发布《农业劳动者联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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