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农民土地委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5页(881字)

1917年《苏俄土地法令》附件《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规定,土地问题只有全民立宪会议才能加以全盘解决。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公正的办法应该是:(1)土地私有权永远废除;禁止买卖、出租、出典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出让土地。一切土地:国家的、皇族的、阁部的、寺院的、教堂的、租有的、长子继承的、私有的、公共的和农民的等等土地,一律无偿地取消其原主所有权,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因财产改革而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适应新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时间内,有权取得社会帮助。(2)所有地下蕴藏,如矿石、石油、煤炭、盐等等,以及具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水利,只归国家使用。一切小的河流、湖泊和森林等等交给村社使用,但必须由地方自治机关管理。(3)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农场所占的土地,如果园、种植园、苗圃、养殖场、温室等等,不得分割,而应改为示范农场,并视其规模和作用,只给国家或村社使用。城乡的宅地连同家里果园和菜园,仍归原主使用,其面积和税额,由法律规定之。(4)饲场、官办和民营的种畜场和种禽场等等,一律没收,变为全民财产,并视其规模和作用,只给国家或村社使用。关于赋金的问题应由立宪会议研究。(5)被没收的土地上的全部耕畜和农具,视其大小和用途,不付赎金只给国家或村社使用。少地农民的耕畜和农具不在没收之列。(6)凡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依靠家属的帮助或组织协作社从事耕种的一切俄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土地使用权,但应以有利耕种的期间为限,禁止使用雇佣劳动。村社社员暂丧失劳动力在两年以内者,村社必须在该社员劳动力尚未恢复的期间,通过公共办法予以帮助。农民因年老或残废而永远无法自己耕种土地时,便丧失其土地使用权,但可向国家领取抚恤金。(7)土地应当平均使用,即根据各地条件,按劳动定额或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使用土地的方式不应受任何限制,各乡村可决定采用按户、按独立农庄、按村社、按劳动组合等方式使用。(8)一切土地从脱离原主之日起,都是全民的土地。关于分配土地给劳动者的事宜,由地方自治机关和总自治机关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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