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金融公库会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248字)
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第4章会计中,对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会计业务作出规定: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可从政府借入资金,或者向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借入外汇资金;政府可向公库进行资金贷款;公库在进行国债的保有、向资金运用部寄存外,不得运用业务上的余款;公库为执行业务而有必要时,可向受托者交付贷款所需的资金;会计检查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受托者与该委托业务有关的会计进行检查。该法还规定,违反本章有关规定时,可对公库负责人或职员,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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