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3页(534字)
日本1983年《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第32条规定:(1)公库由主管大臣监督。(2)主管大臣为施行本法、产业劳动者住宅资金融通法与自耕农维持资金融通法而认为有必要时,得发布有关公库业务监督的必要的命令。第33条规定:(1)在公库负责人依第12条的规定不能继续担任负责人时,主管大臣应将其解任。(2)公库负责人具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时,主管大臣得将其解任:违反本法、产业劳动者住宅资金融通法和自耕农维持资金融通法以及依上述法律发布的命令时;因刑事案件被宣判有罪时;被宣告破产时;因身心障碍不能履行职务时。第34条规定:(1)主管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公库、委托金融机关、依第20条规定接受业务委托的地方公共团体、依第19条规定取得贷款者中属于该号乙至丁规定者以及其他由政令确定者提出报告,或指派有关职员进入公库、受托金融机关、受托地方公共团体和取得贷款者的事务所,检查业务状况、账簿、文件及其他必要物件。但对受托金融机关或受托地方公共团体,仅限于在与贷款有关的业务范围内。(2)依前项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职员,必须携带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并向有关人员出示。(3)第1项规定的现场检查的权限,不得解释为允许进行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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