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0页(183字)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25条规定:(1)本法不适用于期限不超过7年的土地租赁,或名义上转让或租赁,但实际上仍然占有的任何土地不动产转让。(2)为了决定一项契约是否应按本法予以登记,特规定租赁人允许承租人延长租赁期限的权利或选择权可以认为是租赁条件的一部分;此租赁不应由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某一事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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