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缴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7页(454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21条规定,纳税户要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纳足税。如果以谷子纳税,缴纳的谷子必须达到部长会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以谷子运输的户有责任把谷子运到国家仓库,最远运输距离是从乡、坊、镇中心到国家仓库5公里计算。在纳税户运输税谷超过规定距离时,接收税谷的部门要按地方现行运输标准就超出规定距离部分向纳税户支付运费。第22条规定,征税时,农业税务部门要按财政部的规定向纳税户出具发票证明。第23条规定,个别情况,以谷子应税时,接到农业税谷的部门要定期向国家财政结算。从季节性税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接到农业税谷的部门要向财政部门结算和决算,以便把全部已入库的税款纳入国家预算。第24条规定,从季节性税收结束之日起的15天内,直接纳税部门要结算已收的、各类纳税户缴纳的税款,并公布名单和收税结果,让人民知道,同时把报告寄送上级税务机关。第25条规定,承担农业税征收责任的部门必须及时把已收到的税款缴入国家财政。由部长会议规定给各级财政预算的税款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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