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妇女用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2页(243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03条规定,各村社应在毗邻村镇地区的最好土地上,保留一块和配置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以建立一个农牧场和农村企业,它们由村社16岁以上的非村社社员的妇女集体经营。第104条规定,在已成立的村社,一旦满足了学校的用地后,如还有空闲土地或村社扩展部分的土地,即可用于建立农牧场和农村企业。第105条规定,村社组织和妇女生产用地包括幼儿园、缝纫和教育中心、玉米作坊以及一般说来所有专门用于为农村妇女提供服务和保护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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