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32年农民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5页(268字)

1932年4月12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确定合作社的性质和组织程序等重要原则。条例规定:合作社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富农、资本家及其他剥削者均无权组织或参加消费、生产及信用合作社。社员不仅兼股东,并且是该社的直接消费者、生产者或借贷者。不合此原则者,不得称为合作社。条例还规定:成立合作社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凡工农劳动群众所组织的合作社,需先将章程、股本、社员人数和营业项目等向当地苏维埃政府报告。经审查登记后,领取合作社证书,才能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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