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8页(204字)

1988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通知规定了发展资金的来源。通知还对资金使用、资金落实和资金管理作出规定。1993年农业法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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