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界墙共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4页(571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874条规定,与他人的墙壁相邻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就与其土地相邻的墙壁的全部高度或者部分高度提出共有请求。为取得共有,应当承担建造墙壁费用的半数或者建造共有部分墙壁的费用以及建造墙壁所占用的土地费用的半数。此外,为了不使邻人遭受损害,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施工。第875条规定,如果墙壁位于离疆界线不到1.5米的地方,或者位于不到地方法规规定的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的距离一半的地方,则只有在相邻土地的所有人靠着该墙壁兴建其他建筑物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墙壁提出共有请求。第876条规定,如果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只是想将自己的墙壁的一端与界墙相连接,则根据本法规定不必使界墙共有,但是,应当为连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第882条规定,分隔建筑物的墙壁直至其顶端被推定为共有,在建筑物高度不同的情况下,直至一座建筑物开始超出另一建筑物的起点处被推定为共有。第882条规定,必要的修缮和重建共有墙壁的费用由所有对该墙壁享有权利之人按照各自享有权利的比例分摊;由某个所有。、权人的行为引发的费用不在此限。在共有人放弃对共有墙壁享有的权利时,可以不承担修缮和重建共有墙壁的费用,但是,以共有墙壁不支撑该共有人的建筑物为限。放弃共有权不能使共有人免于承担因自己行为引发的修缮和重建共有墙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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