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防灾救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8页(387字)

198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将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状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了国民经济“七五”发展计划(1986-1990)。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经济的发展,帮助贫困地区的农牧民尽快脱贫致富。为此,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生活没有保障的灾民,组织生产自救,给予救济和扶持。国家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帮助进行经济开发,改善经济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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