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56年粮食购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0页(321字)

国务院于1956年10月6日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规定》。共11条。主要规定:(1)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分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2)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保证不突破国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3)在归社统一计算时,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产购销数字一般不作调整;(4)正常年景,对余粮社的定购数量实行增产不增购;(5)国家向余粮社统购的粮食,原则上由社统一交售;(6)农业社由于缴纳农业税而发生缺粮情况,国家征收农业税时可改征代金或者经济作物;(7)国家对有粮食交售任务的农业社,可以预付部分粮食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