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6页(364字)

1958年3月2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同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决议指出:人民公社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为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的偏差和问题,11月28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在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仍应保留按劳分配制度,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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