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地重划清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4页(507字)
台湾《农地重划条例》第6章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中规定:(1)出租耕地因实施重划导致标示变更或不能达到原租赁的目的者,应依据公告变更或注销其租约,并通知当事人;承租人可按下列规定请求或领取补偿:因出租耕地畸零狭小,而合并于其他耕地的,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请求相当一年租金的补偿;因出租耕地畸零狭小而未受分配土地的,所应领受的补偿地价,由土地所有权人领取其2/3,承租人领取其1/3。(2)因重划致使地上权或永佃权不能达到其设定的目的者,各项权利视为消灭,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可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的补偿;重划土地上所存的地段权,在重划后仍存在于原有土地上,但因重划致使设定地段权的目的已不存在的,其地役权视为消灭,地役权人可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的补偿;实施重划未受分配的土地,其原设定抵押权或典权有关权利价值,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在不超过土地所有权人应得补偿的数额内予以协调清理。(3)重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在重划后,应重新编号,并进行办理地籍测量、土地登记、换发权利书状,免收登记费及书状工本费。(4)重划分配的土地,在农地重划工程费用或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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