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工业节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3页(257字)

1991年3月5日,国家农业部发布《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共8章29条。主要规定:(1)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节能工作,行使规定的各项职责,实行节约能源目标管理和责任制。(2)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制度、检测制度、使用责任制度,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做好规划的审查工作。(3)企业应做到计划用能,合理用能,降低能耗。(4)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建设节能示范项目;积极开发和利用水力、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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