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伙企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5页(32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2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9章78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4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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