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营原种场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5页(196字)

1979年4月24日,农业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发布《国营原种(良种)场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共9章37条。主要规定:原种场原则上以县(旗)为单位建立;原种场属于农业系统,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原种场繁育的原、良种,按合同规定交售给种子公司统一经营;原种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原良种繁殖面积占原种场耕地面积70%以上的,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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