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现有合法用水核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1页(443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为了核查现有用水的合法性或范围,主管当局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项用水权利者提出核查该项用水事宜。(2)第(1)节的通知应:附以适当的申请表;说明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告知有关人员,如果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前递交,可继续用水的权利可能终止;派人送给或挂号信寄给有关人员。(3)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自费购取申请表,以及提供除申请表以外的其他资料信息;可以自行对该项用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可邀请与该事项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提出书面意见;应向申请人提供机会就申请的任何方面作出申述。(4)主管当局可以依据本条中的申请确定用水的范围和合法性。(5)须按第(1)节要求对现有合法用水提出核查申请的人:如果他在通知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后尚未提出核查申请;或者如果该人提出过核查申请,但申请被拒绝,则他不能再执行该项用水。(6)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宽限迟到的申请,并就办理迟到申请收取合理的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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