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发展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7页(215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54条规定,为因应未来农业经营,政府应设置1500亿元之农业发展基金,以增进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基金来源除捐赠款外,不足额应由政府分15年编列预算补足。捐赠,经主管机关证明,依所得税法规定,免予计入当年度所得,课征所得税,或列为当年度费用。当局主管机关所设置农业发展基金,应为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使用,其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