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粮收储碾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3页(317字)
台湾1964年《公粮委托仓库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1)委托仓库收储公粮的库房,应编制号次,并将其结构、设施,列报管理处。(2)委托仓库收储拨付公粮,其重量及容量计算,应采用公制和合格量器、衡器。(3)收储公粮的库房应分别设置登记卡,逐日登记各库房进、出、存公粮数量。(4)收储公粮温度达38度时,应即通风处理。(5)收储公粮水分含有率应每5日检查一次,水分含有率超过13%时,应报请处理。(6)委托仓库收储公粮非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移仓。(7)委托仓库碾拨收储公粮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8)委托仓库应设置登记簿,按日登载经收、保管、加工、拨付的各项公粮,按规定报送主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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